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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儿童监护干预机制进入可操作阶段

时间:2016-05-19     作者:重庆公益网【转载】

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儿童监护干预机制进入可操作阶段

日期:2016年5月19日 10:28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我国处理儿童监护干预案件时缺乏相关操作程序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干预过程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具体流程和内容。2015年1月7日,江苏省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件,法院于2月4日判决撤销父母双方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儿童的监护人,该案成为《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今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申请撤销儿童监护权案例出现,使得国家监护干预机制真正建立起来。

 

    近两年来,媒体报道的监护人侵害儿童案件不断增多,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儿童监护权转移制度已经20多年,但由于传统管理体制与社会理念已经不适应现实需求,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操作程序和执行实体等原因,现实中很少有撤销监护权的案件真正进入行政干预和司法审判程序。

 

    《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具有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巨大进步。《意见》引入了“临时监护责任”和“临时照料人”概念,规定一旦公安机关发现监护人有虐待、忽视儿童的“危险状况”,可将儿童直接带离,将其安置到民政部门的救助保护机构中。在此之前,因为没有“临时照料人”,往往是警方明知一些失职父母虐待、忽视孩子,却不得不把孩子送还。

 

    《意见》特别加强了儿童监护干预程序的司法衔接,重要事项通过法院依法裁判决定。《意见》明确了法院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保护儿童在短期内免受侵害。法院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失职父母暴力伤害儿童,禁止跟踪、骚扰、接触儿童,甚至责令其迁出儿童住所。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则是保护儿童长期免受侵害,当监护人有性侵害、忽视、吸毒、教唆犯罪等7种情形时,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以及救助机构,以及共青团、学校等组织,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建立了主动报告、紧急带离和临时安置等工作流程,鼓励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进入。《意见》规定,学校、医院、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儿童受到监护人侵害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认为儿童处境危险时,必须就近送至儿童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调查询问儿童、家庭状况评估等具体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和评估意见。

 

    由于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例较少,《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配套措施仍有待细化,需特别注意部门衔接、儿童临时监护机构设施建设、专业儿童工作人员培养、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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